桂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期中职学生资助
今天就来给同学们分享桂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期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1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中职免学费
(一)免学费范围及补助标准
1.中职免学费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以下简称“中职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实施五年一贯制、“3+2”或“2+3”学制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不再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劳动预备制学生不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
2.中职免学费补助标准: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每生每年平均 6000 元。
(二)中职免学费工作流程
1.政策宣传:通过宣传手册、手机短信、主题班会、微信公众号、家校微信群等多种渠道,让家长、学生了解中职免学费政策并做好告知签字,填写《中职免学费资助政策宣传告知签名》(附件1-2)。桂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印制各年级学生资助政策解答手册,学校负责发放到每一名学生手中(具体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2.学生申请: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填写《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表》(以下简称《免学费名单表》)(附件1-3)。
3.学校审核、公示:中职免学费学生名单经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审核结果须在校内用《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公示表(附件1-5)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公示名单》(附件1-6)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名单及公示结果拍照存档。
4.签字确认、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免学费学生在《中职免学费名单表(附件1-3)上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其他人不得代签。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校实地核实在校生人数后,按时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人数统计表(附件1-9)、《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异动情况信息表(附件1-8)和学生签字确认的《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名单表(附件1-3)纸质材料签字、盖章,交到桂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扫描件、电子稿发送到桂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职资助邮箱。
5.系统填报:学校每学期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每月15日前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三)资金管理和监督
1.中职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免学费工作。
2.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以实际在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学生为信息录入的唯一依据,严禁编造虚假学生姓名、身份证注册入学及将非全日制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对于学生因注册后没有报到入学、已注册为全日制学生而不能参加全日制学习、退学、转学、开除、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办理学籍异动,及时上报,禁止瞒报、拖延不报行为。学校可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其在未完成义务教育之前,严禁中职学校为其注册中职学籍。严禁在中职学籍系统为普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在籍学生注册学籍。坚决杜绝“双重学籍”、“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发生,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3.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学生学籍的填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学生学籍发生异动的学生信息,中等职业学校要及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异动处理,并报同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以便通过后自动对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4.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免学费学生名单、信息统计月报表和学期报表的填报和日常维护工作,因填报数据有误或不按时提交数据造成下达免学费资金和名额缺口的,一律由学校自行承担。
5.学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资金使用
今年免学费补助资金春季期按全年补助经费的60%下达,结余部分秋季期使用。资金下达后,学校及时做好财务开支计划,及时申报支出。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及对象
1.资助标准: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2.资助对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以及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工作流程
1.完善制度,强化宣传:学校要把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好,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手机短信、主题班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资助政策的宣传, 确保人人知晓,并做好告知签字(附件2-3),特别是新转入的学生。桂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印制各年级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解答手册,由学校免费发放给每一位中职在校生。(具体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2.申请、评审、公示。中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年春季学期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时限为开学两个月内。原则上2023年秋已申请通过的不用再申请;新增和困难档次改变的学生,如实填写《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2),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等级认定工作,确定本学期新增和剔除本学期异动学生后,形成2024年春季学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组织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后经学校党政会审定,评审结果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审定结果报送时间及要求。公示无异议后,将《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审批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人数统计表》(附件2-11)和《中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异动情况信息表(附件2-10)纸质材料签字、盖章,于2023年3月20日前报至桂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稿发送到桂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职资助邮箱:
(三)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2.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真实准确。
3.学校必须以实际在校全日制学籍学生为信息录入的唯一依据,严禁编造虚假学生姓名、身份证注册入学及将非全日制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对于学生因注册后没有报到入学、已注册为全日制学生而不能参加全日制学习、退学、转学、开除、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办理学籍异动,及时上报,禁止瞒报、拖延不报行为。加强学籍管理,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学生信息,保证学生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4.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5.资金发放及告知: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款通过“一卡通”系统由银行代发,“一卡通”系统自动跟踪反馈已发放成功信息,学校收到反馈信息应及时转知学生,让其查询资助款到账入卡情况,并组织学生在《2024年春季学期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附件2-9)上签字确认,并上交一份纸质版给资助中心。学校及时通过班主任在家长微信群转发助学金发放信息,并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发放告知通知(附件2-14)让学生及其家长签名确认了解受助情况,让群众知晓其子女已经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
三、资助材料归档
学校要确保有关中职学生资助档案资料准确、真实、完整,做好资助档案存档备查的工作。学校要设置资助专用档案柜,将学校所有资助材料按各资助项目档案材料目录表做好归档,装订成册,入柜保存备查。并按照要求及时将纸质材料交到桂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组织实地核查。各学校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23〕16号的要求做好工作,在当学期内对困难认定类型为“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不低于10%比例、困难认定类型为“一般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100%比例,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详见附表3),并留存相关核实工作过程材料(详见附表4),以及相关核实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
(二)迟、漏资助的补救措施。学校对于当学期上级资助资金已申请拨付后,仍有符合资助条件未资助学生的,则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符合资助条件漏发或新增的学生,按正常资助标准给予资助(桂财规〔2022〕9号)P15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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